作者简介
顾雷,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国际破产协会中国破产重整联盟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员、硕士生导师。近年来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破产重组、普惠金融监管以及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问题。
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共五大项,十八条,其中详细涉及到商业银行及信贷政策等方面共计有九大条,提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四项原则: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
《意见》明确,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能力,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为此,《意见》分别从金融政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金融监管方面:
《意见》要求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诸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总之,对小微企业采取了一整套不同于国有企业的金融服务政策,极大地方便了小微民企的快速发展。
同时,《意见》首次提出,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是对普惠金融最大的法律支持。
在货币信贷政方面:
《意见》提出,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特别是对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做了突破性的指导。例如《意见》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进一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还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民营企业在科创板块发行股票,债券交易。一句话,就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在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意见》提出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这完全符合中央近年来要求的减少企业负担,减少办理手续难度的要求,力求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利用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大数据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大数据“多跑路”,让小企业“少跑腿”。
在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方面:
《意见》提出,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意见》第一次提出要在民企(包括小微企业)中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提出“免责机制”,不仅彰显了国家对民营企业极大的信任,而且体现出对小微企业的极大的关怀。
在发放公司类贷款方面:
《意见》要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这是进一步肯定前几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所说"最终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和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法律上平等,拉近传统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距离,进一步开创普惠金融与传统金融等量齐观的经营环境,使得千千万万民营小微也能享受到国有企业一样的金额服务。
重点关注之一
在《意见》第四条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中,共提出六项要求,涉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考核及具体措施,第十五条还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小微企业摆脱困境的创新建议,彰显普惠金融差异化监管的新理念。
(一)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二)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
(三)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
(四)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五)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七)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八)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重点关注之二
在《意见》第六条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充分体现普惠金融的“能力建设”原则,其中涉及商业银行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
(二)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
(三)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四)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重点关注之三
在《意见》第八条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中,既发挥国家融资担保作用,又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影响,充分体现普惠金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涉及到商业银行的有三个方面:
(一)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
(三)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
重点关注之四
在《意见》第十条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重点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意识,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一)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二)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三)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
(四)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五)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重点关注之五
在《意见》第十一条,有效提高民营企业“可获得”融资渠道数量,对贷款的种类、审批、考核机制、数据真实性和普惠金融方面提出五点要求,充分体现普惠金融“可获得性”原则。
(一)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
(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三)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
(四)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重点关注之六
在《意见》第十四条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普惠金融长效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质效。
(一)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二)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三)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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