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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I洞察 | 在“一带一路”推进普惠金融的政策建议

CAFI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2020年03月02日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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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探讨我国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参考要素并编制国别选择参考指标、分析国际机构普惠金融业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课题组从政策层面提出在“一带一路”推进普惠金融业务的建议。


推行“普惠金融”这一在国际上获得普遍认可的理念和业务,有助于促进我国国际关系的进一步融洽,提升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认可度。同时,普惠金融强调的商业可持续性与“一带一路”倡导的市场化运作原则相吻合,也有助于促进项目实现良性运转。现阶段,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去”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能帮助中小企业壮大实力,进而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因此,应积极鼓励我国金融机构进行海外布局,发展境外普惠金融业务。在政策层面,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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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普惠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

普惠金融业务对于商业化的金融机构而言,风险与成本较高,而对“走出去”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更是如此。为了提高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国家应加强顶层设计,逐步建立和完善普惠金融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建设,使得普惠金融领域中各方参与者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做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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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布局适当降低监管要求。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境内外经济贸易融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因此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走出去”符合我国长期跨境经贸发展趋势的需要。监管部门可适当放松相关管制政策,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走出去”降低监管及行政要求,简化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及并购的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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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政策,

允许更加市场化的定价。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更积极地服务“走出去”的中小企业,建议国家对金融机构依据服务中小企业的份额适当减税,提供适当风险补偿,适当降低在准备金考核方面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要求。同时,基于对中小企业贷款成本较高、信贷风险较大的情况,建议国家允许银行对中小企业“走出去”的贷款进行市场化定价,以实现利率覆盖风险,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长期服务中小企业的动力和信心。同时,商业银行在内部消化一部分风险后,还有一部分风险需要转移。因此完善我国金融市场领域资产证券化建设,银行可将信贷风险以市场化价格转移。这将有利于银行类机构盘活资产,更高效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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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针对中小企业“走出去”的保险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鼓励相关金融保险机构对中小企业“走出去”的业务支持,扩大出口型中小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率。

出口信贷融资安排中,融资是核心,而保险是基础。商业银行在考虑是否给企业发放贷款时经常会以客户是否具有保险覆盖作为前提,而贷款的比例也仅限于保险覆盖的比例。虽然我国有专门机构(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然而该类保险业务在“走出去”的中小企业中覆盖率仍然较低。中小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目标国的国别风险、市场风险、外汇风险较大,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将风险管理在一个可控的水平:一方面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积极拓展海外业务,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对其融资支持。然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与保障,定位不够明确,国家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保险和其自营业务并未进行分账管理。国家应加快立法建设,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展有法可依,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同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仅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家难以消化市场巨大的保险需求,因此应考虑建立配套专营机构或鼓励市场化的商业机构进入出口信贷保险业务领域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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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交流机制,组织机构参访,鼓励参与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

一方面,我国利用普惠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国家,除了满足“一带一路”国家的“融资”需求,也要注重满足其“融智”需求。我国在发展普惠金融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在数字时代如何利用数字技术快速促进金融账户及金融服务的普及,是我国具备明显优势和有效经验的领域,可以为“一带一路”国家基础金融服务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府、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学习对方的成功经验。因此,建议国家倡导建立“一带一路”普惠金融经验交流机制,通过国际论坛或双方组织代表团互相参访等形式,促进项目的对接和经验的交流。


--------------THE END


《普惠金融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要作用》往期内容


1. 内容摘要

2. 在“一带一路”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参考要素

3. 国际普惠金融实践与启示



2020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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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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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公众账号发布《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另外“通知”还对贷款利息的支付安排、湖北地区的特殊安排、企业新增融资安排等进行了政策明确。


详细信息请点击了解:

https://mp.weixin.qq.com/s/7TRi_TL0dgFfZWQKYA5X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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